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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康巴什法院 | 我又不是被执行人,我撕封条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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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31 16:11:01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里,

有一小部分人,

以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

就能为所欲为。

比如下面这位 ,

因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错误认知,

故意撕毁法院封条,

等待他的结局是什么呢?

 

申请执行人某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案后,康巴什区法院执行干警现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张贴查封公告以及封条,拟按程序进行司法拍卖。然而,执行干警刚刚离开,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赵某就将人民法院刚在涉案房屋上张贴的封条与查封公告撕毁。申请人发现后第一时间向法院告知这一情况,康巴什区法院当即派出执行干警将赵某带回法院。

赵某到法院后对其撕毁查封公告以及封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后深刻的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当场写下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法院认为赵某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综合赵某的行为和悔过态度可从轻处理,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法院查封公告和封条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是法院查封执行财产的标致,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薄薄的一张纸,其中蕴含着法律的权威和重量,不容轻易亵渎。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属于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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