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中河: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23)内06民再175号生效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81.07元,其中181750元由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731.07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交)由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负担。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2023)内06民再175号案件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领取该缴费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