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
(2021-2023年度)
2024年
目 录
前言
(一)民间借贷案件为民事案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
结语 16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其稳定与健康发展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与社会的繁荣稳定。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与创新,金融纠纷也日益增多,金融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2021年以来,鄂尔多斯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深入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金融审判为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作出法院贡献。
本金融审判白皮书基于对鄂尔多斯法院2021年度至2023年度金融审判案件的详细统计与深入研究,全面展示了金融审判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其目的在于为金融行业的参与者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考,共同推动金融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2020年以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程上升趋势,从2020年度受理的1868件,逐年增长至2023年度的3518件,受理的金融案件主要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追偿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立案受理的金融案件8348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171件、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追偿纠纷2617件、信用卡纠纷490件、票据纠纷48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10件、信托纠纷7件、期货交易纠纷3件、典当纠纷1件、借记卡纠纷1件。上述8348件案件中,判决结案4138件、调解结案2138件、撤诉结案1665件、其余为其他方式结案396件、尚未审结11件,判决率为49.57%,调解率为25.6%,相比较,同时间段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23134件,调解结案9802件,调解率为42.37%,金融案件调解率偏低。
一审判决4060件、驳回起诉165件、不予受理48件,共计4273件,其中上诉149件,上诉率为3.5%。149件上诉审案件中,维持59件、撤回上诉和按撤回上诉处理45件、调解6件、发回重审9件、改判或变更原裁定30件。申请再审67件,提起再审36件,申请再审的67件案件中,其中40件申请再审的理由为未送达到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2019年度新收民间借贷案件为9461件,占新收民事案件42578件的22.2%,2020年度新收民间借贷案件7618件,占新收民事案件36944件的20.62%,2021年度新收民间借贷案件9217件,占新收民事案件38986件的23.64%,2022年度新收民间借贷案件7619件,占新收民事案件38986件的19.54%,2023年度新收民间借贷案件8126件,占新收民事案件45489件的17.86%,总体上来看,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较之前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一直为民事案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是鄂尔多斯市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亦是鄂尔多斯市所在自治区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
经对2021年度至2023年度493件(216件改判,277件调解)二审民间借贷案件的分析,借款合同成立于2015年之前的案件有329件,占样本案件的66.73%,借款合同成立于2015年至2020年的案件有126件,占样本案件的25.56%,借款合同成立于2021年以及之后的有38件,占样本案件的7.7%。借款合同成立到提起诉讼时间较长的案件审理难度更大,主要原因为:一是当事人对借贷事实记忆模糊,对有争议的借贷事实陈述不清,证据保存情况较差,举证难度增加,难以还原客观事实;二是约定了利息的借贷案件中,欠款时间较长、积欠利息的数额较大,样本案件中40%以上的生效案件下欠本金及利息的数额为本金的2倍及以上,部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较重,为逃避债务作有悖客观事实的陈述及主张,人为制造争议焦点,对少还债或不还债存侥幸心理,如对借条中约定“0.03%”利率是多少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当然知晓利率约定是多少,少还利息驱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作有悖事实的抗辩。
近五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2019年度至2023年度鄂尔多斯市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率从51.67%逐年下降至42.38%,二审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率2019年度为25.71%,2023年度调解率下降至22.93%。
民间借贷二审案件改判率持续高于其他案由的民事案件。2019年度至2023年度二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改判率为18%,2019年度改判率为20.62%,2020年度为16.92%,2021年度为16.58%,2022年度为19.16%,2023年度为19.51%。相比较2019年至2023年二审民事案的平均改判率为14.66%,民间借贷案件的改判率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另外,依据民间借贷案件专业审判庭承办法官的反馈,部分一审判决有误的民间借贷案件二审并未以改判的方式结案,而是以撤回起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调解等方式结案,2021年度至2023年度鄂尔多斯市中院277件二审调解结案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被告同意向原告还款的案件有26件,这部分案件均系调解结案前拟改判的案件,占调解结案案件的9.4%。
民间借贷案件申诉案件的数量远高于其他案由的民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改判率高形成连锁效应,2021年度至2023年度对二审案件不服而申诉的案件总数为59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为181件系第二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0件的二倍。181件二审被申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案件中,109件二审结案方式为维持原判,72件案件二审结案方式为改判,同期二审维持原判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441件,二审改判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201件,二审维持原判民间借贷案件申诉率为24.71%,二审改判民间借贷案件申诉率为35.82%,二审改判的民间借贷案件申诉率更高。而依据2021年度至2023年度信访案件的统计,民间借贷案件信访案件数量占民事信访案件的13.32%,比第二名土地和草牧场纠纷案件多330件。从上述民间借贷案件的改判、申诉、信访案件的审判质效数据来分析,民间借贷案件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审判质效有待提高,从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来看,96%的案件为事实上的争议,因此,民间借贷案件质量的核心在于借贷事实的认定。
民间借贷事实要素是根据民间借贷交易过程而提取出民间借贷交易必不可少的要素,如当事人的主张有悖民间借贷事实要素所涉的交易习惯、常理即应引起法官对该事实是否成立的合理怀疑。借贷事实的审查,不应局限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应对民间借贷交易的全流程事实要素予以审查,有利于多角度判断借贷事实发生的合理性。自2017年开始,鄂尔多斯市辖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始实践民间借贷要素式审判方法,部分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填写要素式表格并附卷在案,个别人民法院还研发了要素式审判系统,但依据二审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民间借贷要素式审判是流于形式的,效果甚微。究其原因,当事人填写的民间借贷要素式表格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是脱节的,审判人员只知填写要素式表格的工作要求,但不知为何要填写要素式表格,以及要素式表格中的内容在案件审理中如何运用。
还款事实涉及案外人产生的争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除债务人本人还款以外,债务人的财务人员、亲属等案外人代为还款也较为常见,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外人员的还款予以否认;二是除向债权人本人还款以外,债务人还向债权人指定的案外人偿还过款项,债权人否认案外人代为收款的事实。就案外人代为还款,首先应审查债务人是否持有银行回单等还款凭证原件以及还款凭证所载时间及数额;其次应向债权人核实收款账户是否系其账户,债务人是否收到该笔款项;最后核实案外还款人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关系,特别是债权人与还款人是否有经济往来,必要时向案外人核对该笔还款的性质。对于案外人代为收款的情形,先审查案外人与债权人是否有关联,由债务人向案外人还款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债权人指定案外人收款的证据。如案外人系债权人的关联人,反驳的举证责任分配至债权人,由债权人向案外人核实收款的性质,必要时传唤案外人到庭陈述该笔收款的性质,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认定还款事实能否成立。对于案外人代为收款和案外人代为还款,应避免在未充分审查的情况下,简单以还款人或收款人并非本案当事人而未予认定还款或收款事实。
案件审理中涉及还款性质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争议:一是偿还款项系偿还借款的本金还是利息;二是借贷双方或关联人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提交的还款是否系偿还本案借款。关于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应核实好还款凭证原件,审查还款的时间及数额与双方借款的时间、数额、应付利息是否相符,是否规律付息,对于当事人在还款凭证中的标注、账本中的记载、借条上的备注均系认定还款性质的依据,能较好还原客观事实,应予以重视。关于是否系偿还本案借款的问题,特别是在出借人出借多笔借款项(部分已还清、部分另案诉讼、部分未诉)、借款人偿还多笔款项,交织双方除民间借贷以外买卖、合伙等其他法律关系,认定还款事实的审查范围就不应当局限于本案的借款,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厘清并固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往来和其他经济往来,避免将其他还款或其他经济往来的款项抵充于诉争款项,全面认定还款事实。
综上,在充分理解民间借贷交易经过以及掌握民间借贷事实要素相关的交易规则和习惯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事实要素全面予以审查,利于掌握案件事实的全貌,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性,及时发现有悖常理及交易习惯的主张,还原客观事实真相。
除进阶式民间借贷事实要素审查思路外,在案件审理中,笔者发现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在诉讼程序上作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要求,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良好效果,具体如下:
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将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作为案件审理程序的常规要求,当事人拒不到庭,必要时应依法拘传。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案件事实的必要性在于,审判人员有机会从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表现识别虚假陈述、感知事实真相,庭审中当事人虚构或隐瞒事实时的常见的表现为:极力反对审判人员提出对其不利的问题并拒绝回答、回答问题时答非所问且转移话题、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其证据所载情况不符、陈述前后相互矛盾等,心理素质较差的当事人还会出现心慌、手抖的表现,甚至有“演技派”当事人当庭假装晕厥、抽搐阻碍法庭调查。审判人员还可以从当事人的回答方式上发现问题,如(2023)内06民终3508号案件庭审中,债务人陈述确实向出借人偿还过款项但是无法提供还款凭证,向出借人核实是否收到还款时,出借人犹疑一瞬后陈述:“被告拿出来证据我就认可,没有证据我就不认可。”并未回答是否收到还款,还款事实虽然属于债务人举证的范畴,但债权人收到还款亦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按照常理未收到款项时,债权人应当坚定地予以否认,而不是要求人民法院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是否存在还款事实,故依据庭审情况,审判人员认定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过款项并依申请向债务人出具了律师调查令,调取债权人的银行流水后发现其确实收到了债务人偿还的款项。特别是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中,更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面对双方当事人串通的情形,还应当采用背对背交叉询问的特殊审查方式,就提前设置好民间借贷事实要素相关借款细节的问题分别询问以辨别当事人对同一借贷事实是否陈述一致。2020年以来,科技助力司法,智慧法庭普遍适用,当事人通过手机终端参加诉讼较为便利,时间和距离不再是制约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的因素,对于经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愿线上接受调查询问的当事人,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中,除应当按照证据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还应当结合案件审理的情况,灵活且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定,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灵活分配举证责任的典型,在处理其他事实争议时,可参照处理。另外,基于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当事人证据意识差、证据留存情况差等特殊性,在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严重背离客观事实,作出的裁判结果有悖公平正义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诉讼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时,应充分向当事人释明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后果。充分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签署保证书的过程,本身对当事人具有震慑力。(2019)内06民终801号案件被告称原告持有的借款单中的签字捺印并非其本人签字、捺印,并提出鉴定,审判人员向被告释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以及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准许被告的鉴定申请,并向被告告知如鉴定结果系其本人签字、捺印,人民法院将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作出处罚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被告听清告知后,当庭撤回鉴定申请,并撤回对该案的上诉。在当事人充分知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法律后果后,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不诚信诉讼阻碍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加大处罚力度。2017年至2020年,鄂尔多斯市中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中不诚信行为作出了4份处罚决定,对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均作了严厉处罚,2021年之后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大幅度减少。
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对推动我国金融业在电子支付、信贷、征信服务、资产管理等领域降成本、提效率,扩大服务范围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如消费者保护不足、监管套利等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为金融创新带来了更多机遇。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需要进一步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防范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只有高度重视风控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构筑风险管控“生命线”,才能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引导,推进互联网金融公司与互联网头部企业深度合作,以中小企业全程实时数据、用户消费大数据等为前提,提升对用户经营能力、债权信息、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在加强信贷风控的同时,建议金融机构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因金融投资亏损所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和群体性纠纷增多,其根源之一在于广大金融投资者,特别是普通金融投资者尚未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投资风险教育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移动终端等各种媒体普及基本的理财和法律常识,通过发布警示案例等,增强普通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防止陷入集资诈骗、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培养群众理性投资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判断标准和认定规则,便于对其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合理的判断,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履行对产品的说明义务和风险提示,防止误导金融消费者。广大群众应不断认识和理解风险和回报的正比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随着证券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力度也日趋增强。证券服务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证券服务中勤勉尽责,防范虚假陈述责任风险,成为证券服务机构近年来关注的焦点。中介机构应对市场、投资者以及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完善合规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制定业务和合规并重的发展战略,以勤勉、专业和审慎的原则从事核查、验证工作,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因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而引发的纠纷。
坚持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有机统一,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提升营商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建议构建司法行政信息交流平台,行政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金融风险案件并提供有关监管政策以及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揭示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中隐藏的风险点,向金融行业阐述法院的裁判思路,增强裁判结果预期,从而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金融监管政策导向有机衔接。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司法数据进行金融风险预警、评估,尽早发现和处置金融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查清案件事实是作出正确判决的基础,查清案件事实是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民间借贷的交易规则与交易习惯的进阶式民间借贷事实要素审查思路和诉讼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审查方法,从根本上来说是在民间借贷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不懈追求事实真相,办对案子、办好案子的工作方法,此次总结,以期有效提高本地区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质效,将司法为民落到细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