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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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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2 16:33:54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鄂中法建〔2024 14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院审理的上诉人邬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旗某君百货批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某旗某君百货店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已过保质期限的烟花爆竹,致使邬某某在燃放爆竹过程中不慎受伤,且因经营者对于其进货渠道、销售去向等未作登记,导致本案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出现了一定困难。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向贵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一、在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燃放旺季,建议贵单位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监管,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燃放和产品质量等环节持续开展排查工作,确保产品的流通符合法律规范。同时,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对销售无产地、无质量保证及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处罚,督促批发企业、零售商店对烟花爆竹的进货渠道、进货票证、库存数量、销售去向、商品质量证明等事项做好登记,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新春佳节过后,我市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收受此类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人员伤亡案件数余件,而伤者中不乏未成年儿童的存在,建议贵单位与多部门联动,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燃放安全常识,提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智力残疾人员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切实提高全市人民安全燃放意识。积极倡导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如实记录烟花爆竹销售最终去向。

综上,我院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上述问题,并以上建议予以考虑共建美丽“暖城”

请将以上建议的反馈信息及时传回我院。

联系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黄图雅、齐凯红

联系电话:0477-8160328  0477-8160325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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