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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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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06 16:24:43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鄂中法建〔2024〕 5 号

xx医疗保障局:

在我院受理的某旗某某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经查明,某旗某某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登记成立,并于2005年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旗某某民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开立医保账户,也未给职工缴纳过医疗保险,某旗医保局多年来亦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医保缴纳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管理.

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进行医疗保险登记、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对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则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案中,某旗医疗保障局前期未履行到位监督管理职责,在后期公司陷入破产境地的情况下,又通过临时行政处罚使得公司承受大额罚款债务,进一步减少了破产责任财产,一定程度上使得该公司的破产挽救陷入更为困难的境地。为以该案为契机,及时发现、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开设医保账户、缴纳医保费用,影响职工医疗保障权益等问题,特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切实加强对企业医保设立、缴纳情况的监管。应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定期对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账户设立、费用缴纳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等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深入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在工作中秉持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护航破产企业“涅槃重生”、以法治方式呵护营商环境的理念,在相关案件中统筹考量把握案件整体情况,切实运用行政处罚“比例原则”,采用对企业损害最小的方式督促其整改相关问题,切实避免“一罚了之”情况出现,全力保障企业、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若对本建议书内容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无正当理由拒绝反馈(回复)的,我单位将视情节填报至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鄂尔多斯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合议庭 刘海荣 韩姣

联系电话:0477-8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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