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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鄂托克前旗法院:远离“帮信罪”,勿当“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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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9 10:47:56 打印 字号: | |

帮信罪,这个听起来很陌生的词汇,其实是当下犯罪率飙升的“隐形陷阱”。尤其是在电信诈骗领域,很多人一不留神就踏了进去,直到警察找上门还一脸懵。
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鄂前旗法院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5件26人。今天,就跟大家科普一下“帮信罪”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认清“帮信罪”,拒做“工具人”。 

一、帮信罪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帮信罪”?“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二、生活中的帮信罪目前办理的帮信罪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即向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手机卡、银行卡等)。且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的特征,有些甚至是在校学生。
“我只是想帮个忙,赚点小钱,没想到会犯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激增,并且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发展态势,电诈分子们也越来越狡猾,为了快速转移钱财和防止自己被公安机关追查,通常会大量使用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等,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所能追查到的也仅仅是卖卡人的信息,而真正实施诈骗的电诈分子早已逃之夭夭或者根本不在境内。

案例一出售闲置银行卡“馅饼”变陷阱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涂某、赖某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作他途,在游某给出高额好处费的诱惑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游某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被告人涂某还介绍涂某甲向游某出售银行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涂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信用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妄想不劳而获,等着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成为“替罪羊”。
       案例二买卖微信账号“来钱快”?当心涉刑!夏某在网络上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便将自己闲置的微信账号卖出并获利400元。发现这个“商机”后,夏某招揽唐某等人共同贩卖微信账号。夏某、唐某等人通过从中介处购买转售、以有偿租借账号为幌子骗取“号农”账号出售等方式进行获利。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夏某获利50余万元,其他人员获利1.5万余元至8万余元不等。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夏某、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现实生活中,部分热衷于网上冲浪的年轻人侥幸地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触犯法律,法律不允许“助纣为虐”,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三、如何预防帮信罪?

1、看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以及网银手机银行等,千万不要出借或出售他人,包括亲戚朋友同事等等,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的帮手,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刷单、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赚大钱的虚假宣传,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
      3、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4、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温馨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做好防范,不要被蝇头小利蒙蔽双眼,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等出租、出售给他人,以免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付出无法挽回的沉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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