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诉前保全,是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巧用“诉前保全”,依法及时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银行账户内的十万余元,深化了“抓前端、治未病”成果,有效防止了债务人规避给付义务,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够及时履行。
“司法为民、如我在诉”不是喊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口号,而是办案过程中的付诸实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诉前保全”工作,法官给出以下建议和提醒: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您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②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③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④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⑤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公民、员工代理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例如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的员工劳动合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
3.根据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如您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
(2)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
(3)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4)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需要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5.保全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