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乌审旗法院执行局专案组的倾力执行,让我们拿到这笔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近日,在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帮助因案陷困的家庭重燃生活希望。面对被执行人较多并都在异地,且被执行人情况复杂、履行能力较差的困境,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本案的高效执结对弘扬司法为民理念,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某、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审旗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一、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损失156823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某汽车队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8.88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11296.83元,共计17525.71元,原告赵某负担363.84元,被告郭某某负担17161.87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2022年1月5日,乌审旗法院依申请受理了赵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郭某某、某汽车队多次提起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陕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仅为2502元;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有三辆车,经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认为三辆车价值不高,同意由被执行人郭某某自行处置后赔偿申请人8万元。除此之外,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某汽车队名下登记车辆27辆并依法予以查封,车队称名下所有车辆均为个人挂靠车辆,不在车队的控制中,无法交出车辆。因上述27辆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财产处置。2023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及某汽车队负责人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执行到位案款。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赵某及其家属申请司法救助,法院依法对赵某救助146526.6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326.33×20个月计算)。
2023年6月8日,案外人包某等21人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裁定生效后,对上述27辆车中的21辆车予以解除查封。
2023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赵某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某汽车队股东高某某、马某某、漆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裁定追加高某某、马某某、漆某某为申请执行人赵某诉被告郭某某、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马某某等人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院申请复议被驳回。
2024年1月29日,乌审旗法院依申请恢复了对该案件的执行。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前往甘肃省岷县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并协调该案,于2024年3月11日查封了漆某某位于甘肃省岷县的一处房产,高某某位于甘肃省岷县的两处房产。
【化解过程及效果】
考虑到该案案情复杂,且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异地处置财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乌审旗法院成立专案组,经详细梳理案件后发现,本案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是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马哈镇杨家滩村一普通农民,无固定收入来源,除种植几亩田地外,就是外出打工贴补家用。被执行人某汽车队没有固定财产,虽然查封了漆某某一处房产和高某某的两处房产,但经调查了解后发现,该房屋是漆某某的唯一住房,高某某的两处房产一处自己居住使用,一处用来赡养老人。可以说,本案的所有被执行人家境并不富裕。但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更为困难,事故发生后,申请执行人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只能卧床休养,不时还需前往大城市就医,家中父母均为农民,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后让本就贫寒的家境雪上加霜。专案组经研判后,认为本案的突破口是岷县的四个被执行人,为此特别制定了方案。
2024年4月22日至4月27日,专案组4名成员往返两千余公里专程前往甘肃省岷县处理该案,在当地执行局的协助下,约谈被执行人,向其释法明理,陈述不主动履行案件的法律后果,历时五天,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高某某、马某某、漆某某、某车队于2024年5月15日前赔付申请人41万元,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24年5月15日前赔付申请人4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因申请人及被执行人郭某某未一起前往甘肃省岷县,为防止发生变动,专案组在高某某、马某某、漆某某、某汽车队签字后连夜从岷县出发赶回乌审旗,于4月28日约谈了被执行人郭某某,经向郭某某及其亲属释法明理后,郭某某及其亲属承诺在5月15日前赔付申请人4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并在和解协议书中签字确认。
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专案组与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帮扶干部取得联系,由其转达被执行人的和解方案并分析各种利害关系,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了和解方案,并于4月29日在和解协议书签字确认。
和解协议达成后,能否按时履行一直是专案组的一块心病,虽然高温酷暑,但是“温度”不减执行“热度”,专案组不时与被执行人沟通联系,被执行人高某某、马某某、漆某某、某汽车队于5月10日终于凑齐了41万元的赔付款,但要求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同时将各自赔付部分的案款打入法院专户。专案组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取得联系后发现,郭某某自身仅能凑够部分案款,剩余案款仍无着落,于是专案组及时与郭某某亲属进行沟通,耐心细致的释理说法,提供解决方案,最终将案款全部凑齐。5月15日16时41分,最后一笔和解案款打入了执行专户,专案组全体成员悬着的心终于落地。5月16日,办案人员立即将所有赔付款给付到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从审判到执行完毕历时三年半,成功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善执者行,为民者胜。8月8日,申请执行人赵某的父母为表达对专案组工作的认真负责和快速执行的感激之情,为执行干警送来了一面有“维护公平正义 彰显法律权威”的锦旗。一面锦旗,诠释着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充分认可和对执行干警的由衷感谢。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满意度的关键途径。本案中,办案人秉持“如我在执”的工作理念,五天行程两千余公里将案件圆满执行完毕,成功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乌审旗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要求,用心办好每起关系民生民本的小事小案,实现胜诉利益与民生保障“双赢”,将更多的“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以司法公信力提升助推群众满意度持续提高,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出坚实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