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约上好友
撸串、吃虾,
再加一杯冰镇小啤酒,
是不是这个季节最惬意的开场呢?
但“把酒言欢”可以,
切莫酒驾醉驾!
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
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后果不堪设想!
自酒驾入刑以来,拒绝酒驾逐渐成为安全出行的社会共识,
但还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一
2023年10月17日19时36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白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康巴什北区伊康大街与团结路交叉路口处相撞,无人员受伤,被告人王某与白某的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白某报警,110指挥中心指派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采用辱骂、殴打等暴力方式拒不配合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导致四名交通警察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对被告人王某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6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法院审理,被告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22日14时31分,苏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康巴什高新园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新大道与仁和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苏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6.7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三
2023年9月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沿东康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巴什区天骄路与伊克昭街交叉路口北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9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法院审理后,判处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把酒言欢”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上述案例中的驾驶人却在推杯换盏之后开车上路,让喜事变为了烦心事。
为充分发挥庭审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以案为鉴、以案释法的效果,康巴什区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积极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职工代表旁听庭审,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课堂”,让旁听人员直观地了解到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给自身、他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