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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侮辱司法工作人员? 拘留五日 罚款一万元——东胜区人民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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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9 11:12:1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任何时候

都应理性表达诉求

严格遵守诉讼秩序

切勿触犯法律底线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4年5月

郭某因在法庭上发表不当言论

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东胜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诉第三人郭某某与被告赵某赠与合同一案时,第三人郭某某在庭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对东胜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民事诉讼秩序,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东胜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郭某某给予拘留五日、罚款10000元的司法惩戒。

法官郑重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切实维护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依法捍卫司法权威,无论何时都要谨记,任何人都应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合理表达自身诉求,逞一时之快,挑战法律权威与尊严,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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