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
当遇上劳务合同纠纷
看准旗法院如何解决
“打工人”的烦“薪”事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合作社产生劳务合同纠纷,2015年5月26日,原告与合作社实际经营者贺某签订协议书,“原告负责在被告处浇树、养猪、养羊、种地,工资为每年55000元”。直至2023年5月,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期间,贺某两次向原告出具欠条共计25138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权获得相应报酬。本案中,经庭审查明,被告某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为案外人贺某,原告被案外人贺某雇佣至被告某合作社处工作,后案外人贺某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并在欠条中的欠款人处签名,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5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25138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