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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鄂尔多斯市朋联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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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7 10:01:09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内06破6号

 

经债权人内蒙古磐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破终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我院受理鄂尔多斯市朋联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我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5月7日指定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朋联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五楼会议室,联系人:石丹,万梓涵,。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鄂尔多斯市朋联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鄂尔多斯市朋联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地点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七号法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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