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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准旗法院:拒执罪 “刑不刑”?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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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5 16:48:16 打印 字号: | |

高某申请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韩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高某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

立案后

准旗法院立刻采取相关措施,向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执行干警多方查找线索,查明其有一笔工程款尚未结清,随即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准格尔旗某局,冻结且又续冻了韩某的工程款。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被执行人韩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将该工程款151余万元私自从挂靠的伊金霍洛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并转移至他人账户内进行使用,致使该案执行标的113万元无法执行。

查明情况后

准旗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以被执行人韩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22年3月4日立案侦查,于2023年10月8日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执行人韩某家属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2024年1月12日将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某在拿到全部案款后,向韩某出具了谅解书。

被执行人韩某在执行案件具备履行能力后,仍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给付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因履行完毕执行案款,且被执行人韩某也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审理后依法酌情处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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