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应鹏、刘进文、刘军、张玉珍、燕丽、丁满有、王宇韬、苏美琴:
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应鹏、刘进文、张玉珍、刘罕平、燕丽、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满有、王宇韬等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送达执行裁定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应鹏、刘进文、刘军、张玉珍、燕丽、丁满有、王宇韬、苏美琴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执异66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16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