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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应鹏、刘进文、张玉珍、刘罕平、燕丽、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满有、王宇韬等执行异议一案执行异议申请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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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6 17:21:58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应鹏、刘进文、张玉珍、刘罕平、燕丽、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满有、王宇韬

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应鹏、刘进文、张玉珍、刘罕平、燕丽、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满有、王宇韬等执行异议一案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应鹏、刘进文、张玉珍、刘罕平、燕丽、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满有、王宇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执异668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二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16714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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