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维兵、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新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龙与刘维兵、王贵生、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新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送达裁定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刘维兵、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新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执复30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16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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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兵、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新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龙与刘维兵、王贵生、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新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送达裁定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刘维兵、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新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执复30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16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