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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达旗法院:还钱后借条未收回,小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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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2 15:16:45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作为最直接的证据,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借款情况。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昭君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依据借欠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条据上的22000元,被告在举证期间向法官陈述,该笔借款已经归还,原告却说未还,到底谁在说谎?

原告杨某陈述,2023年9月被告贾某向其打下欠条一支,双方之前存在二十五万借款,该笔借款产生的利息经双方同意结算为22000元。被告贾某辩称,2023年11月,原告上门催要,本人口头承诺被告还款17000元,双方纠纷就一次性解决了,该笔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原告提供欠条原件一支,证明欠款事实存在。被告提供录像及微信打款凭证,证明17000元已经给付,且原告在录像中自愿同意按照17000元归还,并提供案设22000元欠条的彩印件一份。

借款到底还没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官在审查证据后,了解到双方之前的二十五万元借款已经还清,原告诉请的仅是22000元欠款,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录像及转账凭证证实其已归还欠款,原告需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经过法官的一番解释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实真相已查明,原告当即表示自己不再进行诉讼。

【法官提醒】借款时向他人出具的借条,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具体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还可以通过录音、视频拍摄等方法使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同时,还要提醒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一旦查实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能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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