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嘉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白俊林诉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于嘉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6民终28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二、撤销2021年10月20日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于嘉璇转让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街北、杭锦路东、达拉特路西9-2-706室、9-2-1006室、9-2-805室三处房屋的行为;三、驳回白俊林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