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赵贵成、孙连云:
你与内蒙古新明阳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新明阳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程伟 联系电话:0477-816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