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江: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有清、鄂尔多斯市正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军诉被上诉人马钰平、陈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6民终9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鄂尔多斯市正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有清货款379842.4元及以379842.4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为“一、鄂尔多斯市正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有清石料款251363.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1363.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至石料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748元,由陈有清负担17805元,由鄂尔多斯市正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军、马钰平、陈玉江负担2943元。陈有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8元,由陈有清负担;鄂尔多斯市正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97.64元,由鄂尔多斯市正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30.64,由陈有清负担2367元;李保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8元,由陈有清负担17805元,由李保军负担294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