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关于公告(2021)内06民初17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湖色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祁慧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作者:民五庭  发布时间:2023-07-01 09:53:44 打印 字号: | |



公告

(2021)内06民初174号

戴永强、常文武、张义林、张晓春、杜胜利、姬建国、祁慧雄、杨美霞、崔美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湖色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祁慧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内0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李旨琪 办公室电话:0477-8160357


 
责任编辑:民五庭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