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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297号原告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景惠、钱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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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五庭  发布时间:2023-04-26 09:30:58 打印 字号: | |

公告

(2021)内06民初297号

王景惠: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景惠、钱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李旨琪 办公室电话:0477-8160357


 
责任编辑: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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