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高海(高海生)、杜霖、杜丽、袁永峰、何刚荣:
内蒙古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永峰、何刚荣、鄂尔多斯市惠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琴、高海生(高海)、刘云、韩萍霞、孟军、李文元、单军、杜霖、杜丽、呼广荣、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折少峰执行异议一案中,内蒙古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因送达执行裁定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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