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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内06民初63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军、李海斌、樊志刚、鄂尔多斯市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燕飞明、鲁金铠、邬成义、代国军、崔永飞、王海龙、黄卫星、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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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5 18:37:47 打印 字号: | |

郭建军、李海斌、樊志刚、鄂尔多斯市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燕飞明、鲁金铠、邬成义、代国军、崔永飞、王海龙、黄卫星、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李军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21)内06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鄂尔多斯市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479256.67元及截至2020年9月16日的欠息9374849.85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479256.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伍计收);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则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集泰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被告集泰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东、纺织街北的29套房产,详见抵押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后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樊志刚、黄卫星、李海斌、燕飞明、崔永飞、李军、鲁金铠、邬成义、王海龙、刘军、郭建军、代国军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36070.5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志刚、黄卫星、李海斌、燕飞明、崔永飞、李军、鲁金铠、邬成义、王海龙、刘军、郭建军、代国军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秦薛超(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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