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杨军、王志有、张利军、梁子云、鄂尔多斯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海龙、康向东、李占山:
李志平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康向东、王建岗、王建东、王翠玲、张军、刘建军、李占山、杨军、白新维、王治有、梁子云、王海龙、张利军执行异议一案中,李志平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因送达执行申请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执异349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