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丰平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旺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芬、王明、刘娜: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丰平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旺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芬、王明、刘娜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丰平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旺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芬、王明、刘娜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鄂尔多斯市丰平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旺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芬、王明、刘娜未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即视为送达,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