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鄂尔多斯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岗、康向东、王建东、张利军、王海龙、梁子云、杨军、李占山、刘建军:
刘星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康向东、王建岗、王建东、王翠玲、张军、刘建军、李占山、杨军、白新维、王治有、梁子云、王海龙、张利军执行异议一案中,刘星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因送达(2023)内06执异361号执行裁定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执异36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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