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白旭、刘霞、杜东、韩玉文、段富生:
你与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人:夏美萍 联系电话:0477-816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