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
(2023)鄂中法建6号
鄂尔多斯市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在执行杜某申请执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公司在收到我院扣留你公司在某商城租金收入执行裁定书后仍然正常收取租金,但未向本案履行义务。为此,特建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案中,你公司作为某商城的产权人,在收到我院扣留你公司在某商城租金收入执行裁定书后仍然正常收取租金,但拒不向本案履行义务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建议你公司收到本建议后十日内履行本案应承担的义务。否则,本院将对你公司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