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
(2023)鄂中法建2号
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诉人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及第三人韩某涛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我院已以双撤结案。在审理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该案你单位作出关于第三人与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不足。经审查,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在于由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你单位认为用工主体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为加盖河南某公司某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没有公司印章,也无公司及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且为补签的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的工种为防腐除锈,但第三人在一、二审开庭中自认工种为吊装,与劳动用工合同约定不符,且这部分工程均转包给了案外人山东某公司;你单位也未与上诉人及项目部的负责人核对劳动用工关系及合同的真实性,就劳动用工关系未进行充分调查,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
据此建议:1.本案重作时需要厘清上诉人与案外人山东某公司及第三人的关系;
2.需要进一步查明本案的用工主体。第三人一审中又提交了加盖河南某公司某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劳动用工合同》和5月份的工资表,该合同存在的问题与8月17日补签的合同一样。关于《河南某建设公司(防腐班组)人员工资表(2021年5月)》,只记载韩某涛一人,且序号为1,与常理不符。而上诉人提交的同年5月1日至7月18日、由山东某公司制作、李某平审核的《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防腐二班(韩某涛)班组工人工资表》中,记载了第三人同时在山东某公司出勤,领取相同标准的工资,一个人同一时间在两个公司出勤也不符合常理。故河南某建设公司和山东某公司哪个是用工主体,需要进一步查明。
3.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建议供你局在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时予以参考,并希望在六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我院。
联系人:黄丽
联系电话:8160376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