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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民终1802号上诉人赵辉与被上诉人孙绪明、白凯、原审被告薛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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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五庭  发布时间:2023-08-17 15:00:43 打印 字号: | |

薛磊磊: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辉与被上诉人孙绪明、白凯、原审被告薛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22)内0626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二、薛磊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绪明、白凯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4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孙绪明、白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公告费560元,由孙绪明、白凯负担3687.50元,由薛磊磊负担277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孙绪明、白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卓 办公室电话:0477-8160357


 
责任编辑: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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