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文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树清、李香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内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树清、李香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内蒙古文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3710277.66元及其利息(以3710277.6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