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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197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汇枫、王薇静、郭树成、王四小、吕波陶、赵树清、朱振杰、刘致枫、孟和、王永兵、刘立枫、于占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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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31 10:33:39 打印 字号: | |

刘汇枫、王薇静、郭树成、王四小、吕波陶、赵树清、刘致枫、王永兵、刘立枫、于占胜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汇枫、王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借款本金44846900元、利息3808996.71元,及截至2020年6月21日的罚息10956097.67元、复利930537.9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郭树成、赵树清、王四小、朱振杰、刘致枫、孟和、王永兵、刘立枫、吕波陶、于占胜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汇枫、王薇静追偿。

案件受理费382602.63元,由刘汇枫、王薇静、郭树成、赵树清、王四小、朱振杰、刘致枫、孟和、王永兵、刘立枫、吕波陶、于占胜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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