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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诉人丛培芳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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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判监督庭  发布时间:2022-03-01 15:58:02 打印 字号: | |

公告

丛培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鄂尔多斯市金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娜仁花、孙曙光、李小花、李志强、张华梅、张新权、王永胜、李志明、李丽娟:本院受理的丛培芳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向你依法送达(2022)内06民抗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至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审判监督庭

2022年3月1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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