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闫套伐、郝永平、王丽芳、张勇、周素梅、王有梅:
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套伐、郝永平、王丽芳、张勇、周素梅、王有梅、邬万波、杨占福执行异议一案中,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杨占福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因送达复议申请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执异136号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