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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内06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关于闫美琴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东红、毛海峰、代国军、王治有、杜雄、吴永强等人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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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8 18:25:25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毛海峰、王治有、杜雄:

闫美琴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东红、毛海峰、代国军、王治有、杜雄、吴永强等人执行异议一案中,闫美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送达裁定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16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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