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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内06执异157号执行裁定书(张静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杨金元、蔺财、王迷柱等人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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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4 10:57:26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张子明、杨金元、蔺财:

张静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杨金元、蔺财、王迷柱等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张静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送达裁定书被你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执异15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16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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