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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第三人(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双赢圣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张建平、石彩凤、唐志先、贾瑛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本院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执异6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1305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承办人:雷格更,电话:0477-8160339)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