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霖、王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兴蒙金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本院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执异59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1305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承办人:雷格更,电话:0477-8160339)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