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海、陈果兵、孟海泳、王板女、史永龙、陈果仙、王雅平、陈焕、杨巧云、董二平: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张玉祥、张玉清、张玉珍,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二媚、陈建忠、李海、董二平、孟海泳、王板女、史永龙、陈果仙、王雅平、陈焕、王平、王保、杨巧云、陈果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驳回张玉祥、张玉清、张玉珍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执异5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