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宇宸: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鄂尔多斯市翌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晓红、杨时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宇宸、贺瑞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撤销(2022)内06执49号执行裁定、(2022)内06执恢148号之二执行裁定,鄂尔多斯市天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晓红、杨时雨不服裁定结果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执异562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