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韩美玲: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字(2018)第691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执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人:王刚、樊富强 联系电话:0477-8167024
公 告
韩美玲: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字(2018)第691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执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人:王刚、樊富强 联系电话:0477-8167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