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仲明、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赵军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闫仲明、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执复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