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邱晓琳:
李海卿与张伊娜、邱晓琳执行复议一案,李海卿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因我院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送达监督申请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三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16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