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郝海龙、杨长命、杨共钢:
孙瑞芳与内蒙古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许永雪、郝海龙、杨长命、鲁春厚、杨共钢执行异议一案,孙瑞芳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孙瑞芳执行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16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