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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锦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军、盛赟峰、白新维、王建岗、白凤鸣、王文明、刘新儒、刘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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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五庭  发布时间:2022-07-20 09:14:19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锦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军、盛赟峰、白新维、王建岗、白凤鸣、王文明、刘新儒、刘新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锦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军、盛赟峰、白新维、王建岗、白凤鸣、王文明、刘新儒、刘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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