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海清、王文明、甘咏梅、王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裕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康向东、李美玲、刘海清、陈永清、李军、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裕德商贸有限公司、王云飞、高玉奇、吉日嘎拉图、甘咏梅、王建、王文明、鄂尔多斯市祥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案,本院裁定变更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四人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执异559号、(2022)内06执异605号、(2022)内06执异61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