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分析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典型案例 | 假冒伪劣产品?法院判决来护权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3-15 11:11:46 打印 字号: | |

又是一年3·15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

 

小编挑选了鄂尔多斯市中院审理的

 

真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帮助大家精准“避坑”

 

快来看看吧

 

1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东胜区某生活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某公司系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知名日化企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发了健康、安全、高效、环保的油污清洗材料。经长期使用和宣传,两款油污净商品的商标成为消费者识别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主要标志,该文字商标具备显著性特征。随着某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存在大量非某公司生产但标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消费者也反映购买的标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去污力不强。经某公司市场人员调查发现某超市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标有注册商标的两款油污净商品。某超市未经某公司许可,销售带有标识的油污净产品,侵犯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超市辩称,本案侵权商品的外观和某公司生产的商品外观差别较小,普通消费者以及终端零售商难以辨别真伪,商品进货价格与某公司商品的进货价格差距也不明显,因此某超市主观无知,非恶意侵权。某超市生活超市受疫情影响,人流量少,销售金额少,涉案产品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所占比更少。

 

2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东胜区某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东胜区某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3

 

法官提醒

 

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集中体现,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轻则面临商标权人的赔款要求,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些商家为了牟利,故意“撞脸”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子品牌”或“正品”的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各类市场主体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正规、合法的渠道可以保障产品质量,避免买到假货。即使买到假货,亦可根据法律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注意保留进货票据,以便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或其他纠纷,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