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复364号执行裁定书
公告
辛挨胜、郭毛晓、高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执行一案,王永军等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复36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