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鼎亨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赵东亮、白俊平、陈永清、张浩东、候利兵、恩克、格日勒其其格、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赵东亮、白俊平、陈永清、张浩东、候利兵、恩克、格日勒其其格、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二十月二十五日